我国信用卡业务中的服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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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卡业务中的服务创新
Form: 论文之家 作者:徐兆畅 Publish: 2006-2-3 15:24:00 H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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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目前,我国内地绝大多数信用卡能够提供的服务没有特色,而且存在比较多的服务问题,如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收费问题,还款差零头按照全部消费额交罚息等等。本文结合我国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实际及发达国家的情况来讨论这些问题,分析其原因,从而说明我国银行所应采取的服务创新策略。
【关键词】信用卡;霸王条款;法制环境;服务创新

目前,我国内地绝大多数信用卡能够提供的服务没有特色,而且存在比较多的服务问题,如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收费问题,还款差零头按照全部消费额交罚息等等。为应对日益激烈的竞争,我们必须认真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以便找出一条使我国信用卡产业健康发展的路子。
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信用卡业务中存在的服务问题
1、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很多消费者使用信用卡时,或多或少碰到过类似情况,如在用银行卡交易时,由于银行设备故障造成支付不成功,消费者往往只能自认倒霉。因为银行信用卡协议中有规定,“对因设备、供电、通讯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持卡人操作失误,造成储蓄卡交易不成功,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因设备故障造成储蓄卡交易不成功,应由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将其列为不可抗力是银行在偷换概念,实际上是为自己免除责任。
2、服务与收费
信用卡所提供的方便性与安全性,是其产品的核心。但我国真正的的信用卡并不多,目前的大多数信用卡实际上只是一种可以延期付款的借记卡。另外,在我国银行并没有提供信用卡应有的信用担保,信用卡被盗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消费者负担。事实上,我国银行从开办信用卡业务之时就一直在想法设法为自己规避风险,拒绝提供真正的信用担保,最初甚至要求消费者以存款质押。在提供如此的产品和服务的情况下,银行却要按“国际惯例”收取年费。但他们没有告诉消费者,我们的信用卡无论是产品内核还是服务都和国际惯例相差甚远。银行给客户提供了附加值高的理财项目和高层次、高水平的服务,给客户带来了收益和优质服务的享受,收取一定费用是合理的,消费者也会欣然接受。毕竟,市场经济要公平交易,大家都是“经济人”。
3、还款差零头按全部消费额交罚息
《人民日报》2005年3月21日报道,工行国际信用卡的用户袁先生因0.24元尾款疏忽未还,被银行催收按当初全部欠款额计算的853.9元利息。袁先生认为此规则与2002年8月办卡时所签合约的约定不一致,此项变更本人既不知情也未同意。另据新浪理财频道联合北京现代商报共同推出的网上调查显示:近八成网友表示并不知银行有“还款差零头按全部消费额交罚息”规定。如此多的持卡人不知道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罚息原则,这是因为消费者的无知,还是因为工行在公告、宣传和解释上做得不够,服务不到位,导致很多持卡人对变更后的相关条款不了解、不熟悉,结果掉进了消费陷井。
二、当前我国信用卡服务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目前我国信用卡服务的国内环境
1、计划体制的经营模式和行业的垄断性影响着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的转变
第一,很多经营者习惯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营模式,没有把消费者看作是平等的主体,喜欢以行政命令方式强调消费者的义务。他们不是把自己摆在一个市场经济中经营者的位置上和消费者进行平等的交易,而是把自己凌驾于消费者之上,一切的行为都只从自己的利益出发。
第二,我国银行业目前还属于垄断行业。以前他们靠国家体制和政策保护,坐收垄断性利润,用不着想转变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现在虽说已进行了10多年的商业化改革,但这种体制和政策环境并没有完全改变。更重要的是,基于目前国内银行业的格局,消费者根本没有选择权。所以,在和银行打交道时,消费者也就没有话语权,都是银行说了算。
第三,在我国各行各业,尤其是国有经济体系内,企业的格式合同直接脱胎于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可以说,行政机关的霸王性规定是导致霸王合同频繁出现的重要原因。
2、法治环境的滞后与欠缺,“宰你没商量”
第一,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缺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文件,对霸王条款都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即使如此,对于还款差零头按照全部消费额交罚息,因工商银行是根据央行的《信用卡管理规定》制定的,客户即使对此进行诉讼,法律也可能不会支持。你只能说央行的规定与有关法律相抵触,甚至违反了法律,但却不能因此要求法院据以判案。
第二,司法环境不成熟
在北京记者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牡丹交通卡高额补办收费案”一案中,一审法院宣武区法院驳回了其起诉,而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宣武支行返还69.2元及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由工行承担,但认为喻要求的北京分行立即停止执行自定的补卡收费标准不在此案审理范围内。一个官司出现了不同的审判结果,而且明明法院已经认定工行的规定不妥,却只就事论事,不肯废了工行的不卡收费办法。这难免让人们对司法的公正性等等产生一定的质疑。
通过对上例及最近消费者诉工行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在为办理牡丹灵通卡密码挂失时违法收取手续费等案件的深层次分析,我们可以在司法方面找到银行服务问题的原因。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法院不但要对法律负责,还要对政治影响、社会稳定等负责。当法院不是从案件事实与证据出发、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而是基于法外因素的考虑,如依法判决后的社会影响,维护根深蒂固的行业秩序等,围绕预先设定的裁判结果为某方当事人的行为寻找法律根据时,司法也就无法保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无从实现正义与公平。一切法制化的争端解决机制也就成了形式主义,让位于潜规则。
3、消费者不成熟,“不宰你,宰谁!”
消费者的不成熟消费行为如法律意识淡薄等是导致霸王条款出现的重要因素。在一些商品经营过程中,经营者一方面压低价格,另一方面却在其他权利和义务的设置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有些消费者贪图便宜,结果吃亏上当。很多人在碰到类似情况时,考虑到只因罚息几十块钱、几块钱维权所可能面临的代价和麻烦,往往选择忍气吞声。这在客观上助长了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
(二)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
1、法律环境
美国于1968年通过的《诚实信贷法》是一系列联邦消费信贷法案中最早出炉的法案,是其消费信贷市场公信度的法律基础。其监管执行主管部门包括联邦准备理事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使用信用卡购买某种商品或劳务后,如所购商品质量有问题或对劳务质量不满意,与商家交涉未果,消费者可与信用卡公司联系,拒付已用信用卡结账的欠款。如果信用卡丢失或被盗,在信用卡持有人立即向发卡公司挂失后,原持卡人对信用卡丢失后未经授权的消费最多只承担50美元的责任。另一方面,法律严格限制银行收取信用卡年费的比例,以及向超过免息期还款的消费者征收罚款的比例等等。在美国对于信用卡的年费、会员费、延期付款支付的费用等属于利息,要符合有关利息限制的规定。也就是说,银行收取的信用卡年费或延期还款的罚金超过法律的规定限额,如属银行故意行为,则其约定收取的利息将被作为罚款被收缴,并且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将依法获得约定利息两倍的赔偿。同时,法案对信贷机构向消费者提供的资讯批露(包括广告)的内容、格式、语言做出严格明确的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基于这样一种基本判断,绝大多数消费者或持卡人是诚实的,不讲信用的只是少数。发卡银行在发行信用卡之前就应意识到有关风险,也有义务在发卡之前对消费者的信用情况进行调查
2、银行业的服务
美国银行在硬件方面大量投入、并与商户积极配合,为消费者提供优良的产品和服务,保证其信用卡的便利与信用。作为一般信用卡共同的基本功能,签帐及预提现金使消费者避免随身携带巨款的烦恼,并可于购物一定期间后才需付款,有助于个人现金周转及赚取利息收入。发卡银行为了招徕顾客而又不影响自身财务状况,常常订下各种义务条款,以提醒持卡人注意自身的义务。
各信用卡发卡机构还提供各种附加服务。这些服务项目因发卡机构的不同而名称各异,服务组合也不尽相同,但服务内容却大同小异。(1)购物保证。消费者在购物90天内如遇有物品意外毁损、遗失、遭窃或火灾等事由,可持原购物收据向发卡行请求免费修护、更新或要求止付或退款。(2)延长购物保证年限。电视、电脑……等商品一般都附有原厂商提供质量保修承诺。在以信用卡付帐时,还可自动获得由发卡机构所提供的延长保证年限的服务。延长保证承诺以原厂提供五年以下的保证为限,且加倍时以不超过一年为原则,如商品原有九十天保证,则可自动延长至一百八十天;若二年以上保证,则以延长一年为限。一般情况下,信用卡无须事先登记,如遇商品有任何毁损,只要该物品仍在延长保证期限内,则都可要求发卡机构免费修护该项产品。(3)旅游意外险,若以信用卡购买机票或其它交通工具的车票,出外旅游时,可获得五万至二十五万不等保额之意外险保障,保额高低各发卡机构不同。(4)租车保险。以信用卡支付租车费用时,可享受碰撞、遗失、毁损或窃盗等意外险,但通常受保的租车期限以连续不超过一个月为原则,而承保金额及赔偿规定各发卡单位有所不同。
除了上述常见的几种服务功能外,各发卡机构还不断推陈出新,提供更多样化的服务。如Citibank, AAA提供百分之十的租车折扣;运通卡、Chase、Citibank 皆推出不同优惠规定的学生折扣或折价廉价机票;以及一卡二用(可用为电话卡)优惠,如Citibank、运通卡与MCI合作推出使用信用卡作为电话卡折价优惠,AT&T 公司的信用卡若作为电话卡使用则可享受百分之十之折扣。另有邮购服务,或累计消费点数获得邮购之折价,如Ci tidollar及Chase Bonus dollar,等等。这些都是免费服务项目。各发卡机构还有付费的服务项目,如卡片保护,行李保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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