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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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规制研究
Form: 论文之家 作者:未知 Publish: 2006-2-13 15:38:00 H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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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管理者收购(Management Buy—outs,缩写为MBO)是指公司管理层利用自有资金或外部融资来购买其所经营公司的股份,以此完成由单纯的公司管理者到股东法律地位的转变并进而改变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的商事行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事件层出不穷,正成为与外资并购、民营企业并购相并列的三大公司并购方式并引发了诸多问题,从而给证券市场立法带来了崭新的课题。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历史和现状出发,探讨了上市公司是否适宜进行管理层收购、管理层收购的理论基础以及应如何以法律手段规制管理层收购过程中的问题等内容。  

  关键字: 上市公司 管理层收购 法律规制  

  一、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定义和法律特征  

  所谓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缩写为MBO,又译经理层收购、管理者收购等),是典型的舶来概念。1980年英国经济学家麦克。莱特(Mike wright)提出了该概念[1]并给出了相应的定义,即属于管理企业地位的人收购企业[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管理层收购的概念导入我国经济学界逐渐被认可[3].但迄今为止,关于管理层收购的定义表述尚处于众说纷纭的局面,没有准确完整的定义。有人认为,管理层收购是杠杆收购(LBO,即Leveraged Buyout)的一种特殊方式,当运用杠杆收购的主体是目标公司的经理层时,一般的LBO就演变成了特殊的MBO[4].在这个意义上,管理层收购也可称为“管理层融资收购”[5].也有人认为,管理层收购是管理者为了控制所在公司而购买该公司股份的行为[6].还有人将管理层收购表述为“指公司管理层利用自有资金或靠外部融资来购买其所经营公司的股份,进而改变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最终达到重组该公司并获得预期收益的行为”[7].此外还有诸多其他的表述。本文认为,无论对管理层收购定义的表述如何,它均包含了下列涵义:收购主体是公司的管理层(Management)、收购的对象是管理层所经营的公司股份、收购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Buyout)、收购的法律后果是管理层实现了股东身份的转变且取得了公司的控制权、收购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即具有商事性。基于此,本文关于管理层收购的定义为:管理层收购是管理层利用自有资金或外部融资来购买其所经营公司的股份,以此完成由单纯的公司管理者到股东法律地位的转变并进而改变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的商事行为。相应的,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即是指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利用自有资金或外部融资来购买其所经营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以此完成由单纯的公司管理者到股东法律地位的转变并进而改变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结构的商事行为。所以,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主体是管理层  

  该特征将管理层收购与员工持股(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缩写为ESOP)相区别开来。所谓员工持股,是指由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的商事行为,通常情况下,员工持股采取委托工会或员工持股会或信托机构等进行集中持股管理的组织形式[8].显然,员工持股所要求的主体资格是员工,与管理层收购的主体是管理层是有区别的,因为后者通常是指公司的高管人员。  

  (二)上市公司管理收购的对象是管理层所经营的公司股份  

  该特征将管理层收购与其他类型的股权收购相区别开来。该特征的直接法律后果是,管理层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即管理层既具有公司管理层的身份,也具有了公司股东的身份,完成了公司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合一”。  

  (三)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是管理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收购  

  该特征与经营层层持股相区别开来。从共同点看,经营层持股和管理层收购都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产权和分配制度改革问题而设计的制度,以产权纽带、权责对称、激励约束机制等将管理层(经营层)利益与企业联系起来[9].但经营层持股不具有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内涵。  

  (四)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商事性特征  

  管理层收购在经济上的基础在于目标公司必须具有巨大的资产潜力或存在“潜在的管理效率空间”[10].如果目标公司不存在该基础,则丧失管理层收购的前提条件。在具备该收购的前提条件下,管理层收购股权并控制该公司后通过资产及业务的重组,以节约代理成本、使公司获得巨大的现金流,从而实现以股东身份获得超过正常收益的目的。这充分体现了管理层收购的商事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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