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
会计信息披露与企业产权制度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一方面,
会计信息披露是维护企业产权主体利益,反映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的重要渠道;另一方面,不同产权制度下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内容、质量等是不同的。因此将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理论建立在产权理论之下进行研究,将会有效推动企业信息披露向着规范化方向发展。本文针对我国不同产权类型商业
银行信息披露的比较,提出改进商业
银行信息披露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产权制度 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
近年来,随着
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会计理论的发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如果将这些变化置于产权制度之下,就会发现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仅表现在形式上,也表现在内容和质量上。然而,以往关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是针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方法及法规制度等方面,而忽视了产权制度改革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影响作用。实际上,产权制度的变化对会计信息披露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因此,要提高商业会计信息透明度,有效杜绝会计信息失真,必须从产权制度改革人手。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产权原理
产权理论认为,企业的经营是建立在产权基础之上,无论企业的
投资者,还是债权人、经营者等都是在尊重产权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契约关系,这种在产权基础上订立的契约关系,必然要求相应的会计信息披露。企业的
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各类中介机构等从会计信息的供求角度理解是一个共同的利益团体,他们都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企业经营者、会计人员(包括
审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同时也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由于他们拥有的权利不同,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是不同的。企业的投资者拥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关心企业的盈利能力,需要运用会计信息对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决策;企业债权人拥有对其债权的索取权,从关心自己债权的立场出发,关注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以判断企业的偿债能力;企业的经营者拥有对企业财产的经营权,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国家作为维护社会
政治和经济秩序的特殊利益一方,拥有
税收的权利,而且国家还承担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平竞争,协调各方利益的任务,国家的这种特殊权利和任务可以通过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方法、内容的
法律规定来体现。可见,会计信息披露是维护企业产权主体利益,反映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的重要渠道,只要产权制度存在,企业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就不会被免除,会计信息披露就成为一种必然。
不同的产权结构对会计信息披露也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企业的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企业内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契约的不完备等
市场不完全性的存在,企业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往往不一致,更多的时候还表现为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对会计信息披露产生不利的影响。作为会计信息提供者的代理人——经营者与其他利益主体相比有其独特之处,他直接管理企业,事实上拥有了企业的控制权,控制了企业的一切活动,包括会计信息的提供,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更愿意选择少量披露、不披露,甚至隐瞒真实会计信息,从而损害社会利益;从信息使用者角度,由于各自的利益目标不同,有些信息使用者确实需要真实、客观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信息,而有些则不然,由于受到各种利益驱动,出于某种特殊目的如粉饰政绩或隐瞒事实等需要,当会计信息对他们不利时他们可能并不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在惩罚责任制度不明确的情况下,作为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也会从私人利益角度从事
审计工作,难以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
财务会计报告实施审计。这些“欺诈”行为的大量发生,实际上是委托代理制度下潜在道德风险的显性化,其结果会使得人们逐渐怀疑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和有用性,最终动摇会计信息披露在维护产权主体利益、反映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方面所具有的作用。由此看来,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与企业产权制度是密不可分的,研究会计信息披露不能与产权制度及产权结构相脱离。
二、不同产权制度下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比较
在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体系中,大体上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新型的全国性或区域性商业银行、城乡合作银行及外资商业银行。如果按照产权类型,则基本上存在国有制和股份制二种。其中,城市商业银行与
农村合作银行虽然属于股份制性质,但无论是经营规模、管理水平还是人员素质与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差距甚远,规范化的信息披露对其而言实施难度较大。2002年5月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规定,规模小的商业银行可免于披露信息。本文重点针对国有银行和除城市商业银行和
农村合作银行以外的股份制银行进行分析。
1.国有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国家拥有100%股权的政府独资银行,它所经营的是国有信贷资本,从产权关系讲,它是国家拥有单一产权的独资企业,是国有资本的人格化代表。目前,虽然从法律上讲,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已经定性为国有独资
公司,是有限责任
公司性质的公司法人。但实际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还处于从国家
行政机关向国有独资公司过渡过程中,其产权结构仍存在着所有者虚化、产权边界不清晰和资产权责不明确的问题,无法以独立的法人身份走向
市场。在此产权制度下,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是以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为目的;从会计规范的形式上,以国家的会计准则及统一的会计制度为依据;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来看,国有商业银行更注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会计人员在会计
政策的选择时很有可能选择那些有利于当期收益和利润大的计算处理方法,稳健性原则在实际
工作中没有得到充分运用;从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和程度上看,信息披露的范围要相对较小,程度要求不高;从会计信息披露的风险看,其会计信息披露的风险较低,主要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比较少,但由于所有者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控制权并不强,因此所有者可能由于经营者的利益驱动和欺诈行为而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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