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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规定
在我国,为了规范分部会计信息的披露,证监会和财政部分别制定了法规与制度。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制定分部财务报告的具体会计准则。
1997年12月17日,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第二号》)的第二次修订稿,规定:“公司的经营涉及到不同行业的业务,若行业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则应按行业类别披露有关数据”。这次修订对多元化公司行业分部信息的披露有了较明确的规定,要求披露的内容主要是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上年和本年的信息。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制度》,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同时《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废止。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分部会计报表作为利润表的附表,属于年度报告,包括营业收入、销售成本、期间成本、期间费用、营业利润、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六个财务指标。分部会计报表按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分别编制,其中前者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提供单项产品或劳务,或一组相关的产品或劳务,并且承担着不同于其他业务分部所承担的风险和回报,后者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和劳务,并且承担着不同于其他经济环境中经营的组成部分所承担的风险和回报。股份有限公司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分部会计报表编制的范围:分部营业收入占所有分部营业收入合计的10%或以上(其中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下同);分部营业利润占所有盈利分部的营业利润合计的10%或以上,或者分部营业亏损占所有亏损分部的营业亏损合计的10%或以上;分部资产总额占所有分部资产总额合计的10%或以上。如果按上述条件纳入分部报表范围的各个分部对外营业收入总额低于企业全部收入总额75%的,应将更多的分部纳入分部报表编制范围,以至少达到编制的分部报表各个分部对外营业收入总额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总额的75%及以上。纳入分部报表的各个分部最多为10个,如果超过,应将相关的分部予以合并反映。如果某一分部的对外营业收入总额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总额90%及以上的,则不需编制分部报表。
二、存在的问题
可以说, 1994年以前,我国集团公司分部会计信息的披露处于完全的自愿状态。随着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逐步规范,我国分部信息披露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不断完善的过程,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制定分部信息披露制度的主体多元化,导致分部报表应披露的信息不统一。到目前为止,证监会和财政部都颁布了制度与法规,规范分部报表应披露的信息,但它们所颁布的法规制度本身不尽一致。如证监会《准则第二号》只要求按行业披露分部信息,不要求按地区披露;财政部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则要求以业务和地区为基础来披露分部信息。
2.分部信息披露的内容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按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等列示分部信息,这种披露方式虽然较以往更能体现出对分部会计报表的重视。但是,如果不考虑分部对企业的重要性差异,而都按同一标准进行信息的披露,将不利于体现企业风险与收益的来源差异,导致编制报表的成本过高。
3.对分部信息披露的形式木重视。关于分部信息披露的形式,在《准则第二号》中未明确规定,只要求采用财务报表附注的方式加以说明。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要求将分部会计报表作为《利润表》的附表。因此,这种分部信息报告的方式,本身就说明对企业分部信息披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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