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在建立我国商誉会计准则中亟待明确的两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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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在建立我国商誉会计准则中亟待明确的两个关键问题
Form: 论文之家 作者:王勇 田云 Publish: 2006-10-14 16:27:00 H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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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尽管在商誉会计准则建立这一问题上,不同的学者提出的具体措施层出不穷,但大多仍是基于传统理论中把商誉划分为外购和自创两类作分别处理,但本文首先力图表达的一个观点就是:商誉只存在自创,而没有外购。在明确了外购商誉不应予以确认之后,笔者对自创商誉计量方法的选择问题进一步作了简要的阐述。
【关键词】商誉会计准则 外购商誉 合并价差 自创商誉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lthough on the issue of instituting the accounting standard of good will different scholars have proposed specific measures in an endless stream, most of them still based their views on the traditional theory, which divides the goodwill into two parts: internally developed goodwill and purchased one. However, a viewpoint that this paper strives to express at first is: The goodwill only exists in the form of internally developed one, and there is no purchased goodwill. After defining that purchased goodwill should not be confirmed, I then further elaborate the choice of measuring ways of goodwill 。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在有些行业,无形资产的比重甚至超过了有形资产的比例,无形资产已成为企业的重要经济资源,而商誉这一重要的无形资产在企业生存和发展中的作用也与日俱增。也正因为如此,商誉已成为会计理论和实务界十分重视的问题。然而,如何更加科学地确认、计量企业商誉,如何更加全面地揭示商誉信息仍是困扰会计界的难题,同时,会计实务也呼唤着商誉会计准则的早日出台。
本文主要是就在建立商誉会计准则过程中亟需我们明确的两个关键问题,试作了以下一番探讨:
一、在建立具体商誉会计准则前,有必要澄清的一个问题——对外购商誉是否应予以确认
(一)对我国外购商誉的会计处理现状的简析
对于外购商誉,我国财政部只是曾在1995年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购买成本超过购买企业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中股权份额时,其超出数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并规定“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并计入各期费用”。但是,在具体的企业合并实际操作中,外购商誉尚未从合并价差中分离出来,而是作为合并价差的一部分随同合并价差而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而外购商誉与合并价差之间的关系用公式表示如下:
外购商誉 = 合并价格 - 净资产公允价值;
合并价差 = 合并价格 - 账面价值
= (合并价格 - 净资产公允价值) +(净资产公允价值 - 净资产账面价值)
= 外购商誉 + 资产重估增减值
也就是说,一直以来,我国企业在外购商誉取得时,在实际会计处理中所确认的合并价差是一个包含了外购商誉和资产重估增减值的合计项目。因此,在企业合并中,使用“合并价差”反映企业合并的投资差额,既掩盖了被合并企业资产的重估增减值,又未能真实地反映实际的超额投资,同时使用合并价差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二)对外购商誉不应加以确认的理由的剖析
传统理论认为,因为商誉不能脱离企业单独出售,是一种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所以,只有在企业合并时,外购商誉才能随被购企业整体确认。在并购事项中,如果收购方支付高于被购方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收购成本,这一行为历来被解释为因为被购方具有超额盈利能力,即被购方存在商誉资产。收购方支付的这一部分溢价便在并购日的合并报表中初始确认为集团公司的商誉资产。
事实上,传统上所运用的上述初始计量方法——根据收购价格超过被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计量的商誉,其实不能称为间接计量,只能称之为被动计量,而且,没有考虑商誉实质中的账外因素(即非财务数据信息,例如人力资源),必然是一种难以自圆其说的被动计量。实质上,商誉不只是不能单独出售,即便是企业已经被并购,商誉亦不能随整体转让。
有学者就提出,商誉不同于其他的无形资产,即便买下整个企业,商誉也是买不来的,除非在极少数情况下兼并方在兼并后仍允许被兼并企业完全独立经营。并购事项实质上终结了购受双方的商誉,对于购受双方而言,并购前各自具有的超额盈利能力在组建了集团公司后是否具有延续性,委实值得怀疑,即便集团公司能持续保持高额盈利,那也是因为集团公司本身后续投人和后续管理的结果。所以,严格来说,商誉没有外购,只有自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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