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制度创新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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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制度创新模式的选择
Form: 论文之家 作者:朱金生 … Publish: 2007-1-19 11:35:00 H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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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对两种制度变迁模型(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进行比较分析之后,得出了我国进行金融创新变革的发展观点:金融要发展,更进一步的创新改革是必要的;而创新的前提条件,是先要进行金融制度的创新安排;但这种制度的创新也应隐含着寻求其框架内“初级行动团体”的诱致性自然转变。
  关键词 金融制度创新 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

1 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20余年来,中国的经济体制有了较大转变。在走向市场的这段期间,其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然而,与此相对,我国金融体制的创新变革则显得有些滞后。自从1979年我国打破了“大一统”的金融管理模式之后,相继推行一系列的渐进式改革措施,但是,改革的着眼点,更多地放在了外延的扩展上。如增设一些新的机构网点,引进一些新的金融工具(住房抵押贷款、CDR、QFII等),开辟一些新的金融市场(股票市场、回购协议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等)等,即遵循了机构创新、工具创新和市场创新,而对现有制度框架和金融秩序可能造成潜在威胁的深层次问题,采取的往往是迂回方案或者基本不予涉及。也就是说存在着明显的“三重三轻”倾向,即重增量,轻存量;重体制外,轻体制内;重金融组织与金融工具,轻金融制度。显然,这就与金融创新的系统化变革思想有些相违背。
  参照熊彼特的技术创新思想,我们不妨将金融创新分解为机构创新、工具创新、市场创新以及制度创新。那么,这四者应该说是一完美组合。金融要创新,就必然融合了机构创新、工具创新、市场创新以及制度的创新。在西方国家,几乎其每一次成功的金融创新无不表明了这一点。可在我们这样一个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国家内,对于制度创新的忽视(或说是延后),不能不说是一种隐性的损失。制度创新,其一个极为重要的目的,我们知道是为了获取最大的、现有制度所不能实现的潜在利润,它有着将外部收益内部化的能力。具体到我们下面所要讨论的金融制度的创新,它之所以受到重视,同样在于其将闲置的金融资源加以重新配置并投入使用的能力。可以想象,如果没有承载市场的有效的金融制度,又何以创办适应市场运行的金融机构?机构不存在了,那么能满足市场需求的金融工具又怎么会诞生呢?当然,作为金融创新的核心内容,我们说,金融制度创新,又包含了货币制度、银行制度、利率制度、汇率制度、信用制度、结构制度以及市场制度等内容的创新。
2 制度创新模式比较
  从制度的创新变革模式来看,通常有两种制度变迁模型,即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微观经济主体首先发现现有运行实体外潜在的获利机会,并且产生了创新的需求与动机,随后自发地进行倡导、组织和实现。可以看出,它遵循自下而上的运行轨迹。强制性制度变迁,更多的则是靠政府命令和法律的引入来实现向即定制度目标的转变。导源于政府的供给拉动,遵循的是自上而下的运行轨迹。
  回顾20余年来,我国金融业的创新与发展,我们姑且不去讨论金融体制的变革是应该超前于经济体制的变革,还是应该依附于经济体制的变革,或者这二者应该同步进行的问题,但我国的金融创新发展一直滞后于或者说依附于整体经济的改革发展却是不争的事实。无论是在整个经济改革的进程中,还是在实际进展上,我国的金融业改革总是其他改革的“配套工程”,处于从属地位。也就是说,金融并没有作为独立的要素发挥作用,金融制度并没有以释放金融独立要素的功能为目标进行改革。从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这对于一个长期适应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政府来说,其制度的最终转轨以及变革的知识存量都会显得有点力不从心。这就造成了改革初期国有金融垄断局面的形成,以及由此所引致的金融体制内部诱致性制度变迁利益团体的缺位。可以这么说,我国金融业创新的发生发展历程,在很大程度上靠的是政府法令和法规的引入来实现的,靠的是政府的供给来最终拉动的,即始终应遵循了一种自上而下的运行轨迹。显而易见,采用的是“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模型”。
3 我国金融制度创新模式的选择
  如今,我国已“入世”成功,随之而来的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及其自由化问题首当其冲。就当前情况来看,我国已逐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主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相分离,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的金融机构体系。而且,外资金融机构也在日益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表明截至2002年年底,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总数达到了180家,代表处211家。截至2002年11月30日,在华外资银行资产和负债总额分别为377亿美元和334美元,整体实现盈利约2亿美元。据统计,设在上海的23家外资银行在异地开拓业务,从江苏的中资银行手中抢走了100亿美元的优质客户贷款。在风险小收入稳定的国际结算业务上,外资的市场份额已占到33%,在上海更是占据了60%的有利地位。此外,在证券业、保险业方面的外资引入和国内本土同类行业的股份制改造也在不断向深入方向发展。这些事实表明,或者至少我们可以说,我们当前已不再缺乏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利益团体,抑或是初级行动团体。“借鸡生蛋”也好,“拿来主义”也好,前提条件算是有了。
  但是,虽然我们现在看似具备了采取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型的前提条件,却仍是非切实可行的。原因在于:
3.1 成本控制
  一个新的制度安排,其成本的变化是可能会时常发生的。而一种新的金融工具的诞生,到最后的投入使用无不表明其在交易运行当中的成本优势。这种在某项规则下运行的角色的成本优势,也正好体现出了该项规则运行趋势的效率化发展方向。强制性制度变迁正是迎合了我国金融环境的当前情形:现阶段,我们还处与发展的追赶时期,需要的是决策过程的快捷化,实施过程的高效化。而且,采用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模式化发展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避免了,因制度安排的固有属性所造成的“搭便车”问题的产生,具有创新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低的优势,有助于增加新主体的创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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