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收收入的变化对税制改革的要求
国家之所以在东北试点小口径模式主要是基于财政风险的考虑。而目前试点的结果又是如何呢?
自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东北三省一市共认定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发生额40.43亿元,实际退税26.97亿元,挂帐13.46亿元(受增量退税
政策的影响)。以此数据静态推算,增值税转型对税收收入的年影响额为40.43亿元。由于东北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和税收收入占全国的比重都大致为9%,因此,试点方案推广到全国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为450亿元,占我国税收增量的8.7%(2004年全国税收收入增加5256亿元,2005年全国税收收入增加5148亿元)。因此,试点方案对国家财政的影响是较小的。如果将增值税转型扩大到所有一般纳税人,即选择中口径方案,对全国税收收入的影响最多为900亿元,占我国税收增量的17.4%(8个行业增值税收入占全部增值税收入各省不同,基本在50%—80%之间)。可见,我国财力是完全可以承受的。
三、相关之论:科学地认识有关问题
1.理性地对待东北试点模式
制度变迁能否达到预期目的,除新的制度安排自身是否具有优越性之外,还取决于与之相关的经济体制、制度环境和运行成本等因素能否做出相应的变革。具体到增值税改革,我们认为只能在现行财政体制和征管制度所能提供的支撑范围之内进行,与实际制度环境脱节的税制是难以实行的。大口径的增值税模式不具有可行性,东北试点的小口径模式也不具科学性。因为,如果从减轻税负的需求出发,行业在不同阶段的税负是不同的,目前更需要纳入增值税转型试点的并非装备制造业、石油加工等行业,而是中成药制造业、生化制品制造业、火力发电业以及一些下游行业。此外,在
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往往是跨行业经营的,小口径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增加了企业操纵增值税的机率。相对于其他模式,中口径模式则是现行税收体制下较彻底的增值税转型方案,不仅克服了小口径模式会造成一般纳税人之间税负的不公平而产生较大的税收超额负担,而且运行成本较低。中口径模式只是相应扩大了增值税的扣税范围,与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计税方式完全相同。对于
税务机关而言,只是在操作上就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划为房屋建筑物和其他固定资产,比现行划分存货和固定资产要容易得多,征收管理上不存在问题。对于纳税人而言,客观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公平了税负,必然促进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2.辩证地思考增值税转型的政策性减收。
增值税转型近期肯定会对增值税收入的年增长幅度产生影响,但我们研究增值税改革不能仅仅停留在直观的静态认识层次上。一方面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已纳税款的抵扣数额,又会转变为企业的新增利润所得额,这样会增加企业的所得税收入,从而可以弥补增值税因转型而减少的一部分税款。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把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政策性减收看作是国家对经济的一种投资(不仅是资金的投资,更重要的是,作为
市场经济体制一种“良税”的投资。消费型增值税在资源配置中对生产与消费形成的超额负担最小)。良好的投资必然会带来经济的良性发展,其所增加的税收收入也可弥补因增值税转型而减少的部分税款。所以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有限的、暂时的,但对经济发展的正效应却是全局性的、长期的。
3.正确地制定增值税转型的实施战略。
自东北试点以来,财政部已经收到不少地方递来的措辞或温和或激烈的申请(企业成本不同,打破了均衡的地区竞争),大家都希望成为“第二个东北”。我们认为按照产业序列或地区序列实施增值税转型,会人为设置产业、地区差异,不仅扭曲了产业结构和地区布局,降低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还会滋生各种避税、骗税行为,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实际上,对需要扶持的产业应该采取加速折旧等所得税优惠政策,缩小地区差异的主要工具应当是转移支付和财政补贴政策,而不应当是普遍征收的流转税。增值税的“中性”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宜作为税收优惠政策使用,应当尽快直接在全国推行中口径增值税税制。
参考文献:
[1]彭骥鸣,李新.增值税转型的
经济学分析[J].扬州大学学报,2006,(3),P65-68.
[2]增值税转型对税收收入的影响的数据来源于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研讨会,沈阳,2005年7月,中国税务学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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