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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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问题思考
Form: 论文之家 作者:丁希宝 Publish: 2007-2-13 14:51:00 H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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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2006年2月15日终于面世了,并且确定在2007年1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和38条《企业会计具体准则》。这次对企业会计准则的修订较之以前有较大的变动,除新增加了一部分会计准则外,还对原先的一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在具体准则中变动比较大而且对其他准则具有较大影响的就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下面就此准则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确定初始投资成本,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运用谈一下自己的认识和理解,如有不对的地方敬请批评指正。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要区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种。下面所谈的是通过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二)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三)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四)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五)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确定。
从以上的规定来看,较之以前,突出了“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原规定主要包括第一、第四、第五种情况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有关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较之以前更全面、更具体、更易操作。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运用
(一) 成本法
1.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为:(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通过这次修订,将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由原先采用权益法变更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对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界定,增加了限定条件“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2.成本法的核算方法
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此规定和原来的有关规定变化不大。
(二)权益法
1.适用范围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此规定将权益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适用范围不再包括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变化比较明显。
2. 权益法的核算方法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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