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是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所得税
会计的主要任务是对所得税的计算、记录、交纳和跨期摊配。跨期摊配问题的实质是税前
会计利润和纳税所得之间时间性差异所造成的纳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这是所得税会计中最重要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一、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及其差异
税前会计利润是指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
财务会计的程序确认的、在扣减当期所得税费用之前的收益。确认税前会计利润的目的是尽可能精确地计量企业的经营成果。与税前会计利润相对应的概念是纳税所得,它是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收益,是企业申报纳税和国家
税收机关核定企业应纳税额的依据。
由于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确定的目的有所不同,使得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分为两类:一类是永久性差异,另一类是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由于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计算口径不一致造成的。这种差异形成以后,在以后各期不能转回。如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在税前会计利润中作收入处理,而在纳税所得中则不被作为收入。时间性差异是由于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时间不一致造成的。其特点是在以后各期可以转回,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与纳税法规不一致时产生的差异。
二、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与分析
所得税会计对差异的处理方法主要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其理论分歧在于对所得税性质的认识不同,即所得税是费用还是收益分配。
(一)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理论依据是认为所得税是收益的分配。它是处理永久性差异的唯一方法,在处理时间性差异时,因为它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所以正逐渐被西方国家所淘汰。可是因其操作的简单性,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中仍然采用此方法。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处理时间性差异对纳税的影响在整个过程中转回的方法。它根据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费,与根据纳税所得确定应交税款的差异,通过递延税款帐户来处理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它认为所得税是企业的一项费用支出,应符合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和权责发生制。
纳税影响会计法分为递延法和
债务法两种。两种方法在税率不变时的会计处理完全相同,只是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情况下,两者之间才有明显的差别。
1.递延法。递延法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递延法的特点在于:
(1)在开征新税和税率变动时,不需对递延税款的余额进行调整。
(2)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发生而在本期转销的各项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用当初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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