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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丁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底将完工的某小区1号住宅楼(建筑面积10000平米)转作出租用房屋,年初签定的出租合同约定租期2年,2005年取得租金50万元;将2号住宅楼(建筑面积5000平米)临时租赁,2005年收租金20万元。(设该小区每平方建筑面积成本800元,每平方建筑向积平均售价1000元)。
对1号楼,内于租期短,租金低,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确定为经营租赁,企业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经营用固定资产(1号楼)8000000
贷:开发产品——房屋(1号楼) 8000000
每年收取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0
同时可按20年期直线法折旧,净残值为原价的5%,则每年折旧额:800×(1-5%)÷20=38万元,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380000
贷:累计折旧 380000
国税发[2003]83号规定,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应视同销售,且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为:(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因此上述丁房地产公司2005年申报所得税时,应将1号楼视同销售,可按同类开发产品每平方建筑面积1000元单价确定收入1000万元,计算资产转让所得200万元。同时确定该房屋计税成本为1000万元,每年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折旧额:1000×(1-5%)÷20=47.5万元,应作纳税调减8.5万元(47.5-38)。
如合同约定租期10年,年租金120万元,租期满后房屋所有权有可能转移给承租方,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确定为融资租赁,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经营用固定资产(1号楼)8000000
贷:开发产品——房屋(1号楼) 8000000
借:应收账款 12000000
贷:固定资产——经营用固定资产(1号楼)8000000
递延收益——未确认融资收益 4000000
每年可按10年租赁期直线法摊销递延收益40万元:
借:递延收益——未确认融资收益 4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00000
丁房地产公司2005年申报所得税时,同样应将1号楼视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所得200万元,以后每年只需按总租价与该房屋计税成本差额200万元(1200-1000)分期摊销确认租赁收益20万元,每年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40-20)。
对2号楼,由于系临时租赁,会计上可作“出租开发产品”核算,2005年收取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0
同时按20年期直线法摊销房屋成本,净残值为原价的5%,则每年摊销额:400×(1-5%)÷20=19万元,会计分录:
借:其他业务支出 190000
贷:出租开发产品——出租产品摊销 190000
由于属临时租赁,丁房地产公司2005年申报所得税时可将2号楼不作视同销售,只需确认租金收益。国税发[2003]83号文件明确规定:“未按规定转作本企业经营性资产和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故该房屋摊销额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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