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所得税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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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所得税会计处理
Form: 论文之家 作者:未知 Publish: 2007-7-15 9:52:00 H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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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分两种情况讨论:

  (1)如果企业经税务主管部门2001年度核定“可结转下一年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为600万元,且假定2002年无纳税调整项日。那么企业2002年度: 净利润  520万元 可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远景花园”项目实现的2000万元收入所对应的已上缴预收款所得税:2000×5%×33%=33万元应退回给企业,企业收到时:

  借:银行付款   330000

   贷:待摊费用——预收账款所得税  330000

  (2)如果企业没有需要弥补的以前年皮亏损,2002年也无纳税调整项目,此时 利润总额  520万元 所得税   171.60万元 净利润   348.40万元 “远景花园”项目实现的2000万元收入所对应的已上缴预收款所得税:2000×5%×33%=33万元,要作如下结转:

  借:所得税   330000

   贷:待摊费用——预收账款所得税  330000

  同时,

  借:本年利润  330000

   贷:所得税 330000

  上述两种情况中“待摊费用——预收账款所得税”的余额都为141.90-33=108.90万元,对应为“远景花园”新项目“预收账款”余额8600-2000=6600万元应预缴的所得税:6600×5%×33%=108.90万元。 实务中增设“应交税金——应交预收账款所得税”科目,是为了区别于企业每季度正常销售收入产生的利润应预缴所得税:“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也为了便于复核“应交税金——应交预收账款所得税”的发生额与“待摊费用——预收账款所得税”的对应关系。 预收账款计提的所得税不应计入当年损益,增设“待摊费用——预收账款所得税”科目,区别于计入当年损益“所得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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