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初,企业新购进一套无纺布生产线,试生产调试时,用了20万元的原料,并将生产出来的成本为25万元的产品(尚未完全达到质量标准,单价只有合格产品的一半左右)按
市场价格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5万元,净支出为10万元。按照
会计制度规定,收入已冲减固定资产在建
工程成本。
根据所得税相关税法的规定,试生产产品收入应计入应税所得。而且,按照增值税相关税法规定,试产产品销售也要缴纳增值税。请问:
会计上对此如何进行核算处理?如将试生产领用的原
材料支出列入固定资产在建
工程,原料进项税额要不要转出?
某纺织品生产
公司财务人员专家把脉: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结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
工程成本。因此,贵
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领用20万元原
材料时,
借:在建
工程 200000
贷:原
材料 200000.
取得销售收入15万元时,
借:
银行存款 175500
贷:在建
工程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或者,预计售价为15万元时,从在建
工程中结转库存商品(产成品),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