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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固定资产发生减值,并计提减值准备后,企业应当重新复核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并区别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1)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3)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转回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时,按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应计提的累计折旧与因计提减值准备而计提的累计折旧之间的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同时增加累计折旧;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与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孰低者的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营业外支出。
[实例资料]
某公司为一生产型企业,(1)2002年12月31日,购置了一台需安装的设备,含税价为1500000元。预计该设备的使用寿命为8年,预计净残值为60000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2005年12月31日,该设备现时的销售净价为580000元,未来5年内持续使用以及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现值为620000元。(3)2007年12月31日,以前期间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产生有利影响,目前市场上该设备的销售净价为600000元,持续使用以及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现值为630000元。
假设整个过程其他税费忽略,该设备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该设备一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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